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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發展區 VS 新市鎮系列之四 – 吸取換地經驗邁向四贏 (信報 A18)

2012-08-17 · 土地及房屋 · 原站原文 ↗

作者:鄭釗平

 

 

政府宣佈於新界東北強行徵地,發展新市鎮,惹來爭議。本智庫已先後撰文論述徵地的法理基礎與及引發的民間反彈,又比較過徵地和換地兩種收地的方法利弊。

本文嘗深入研究政府在換地政策上多年來的轉變,並檢討箇中得失。

香港戰後百廢待興,一方面要預備踏上工業化的跑道,另一面又要安置大量湧港的移民,土地需求刻不容緩,於是香港政府就想出「換地」的妙計,銳意拓展新界土地。

新界收地經驗豐富的前布政司鍾逸傑在回憶錄<石點頭>中提到,英國於 1898 年接管新界時,時任港督卜力(Henry Arthur Blake)曾在<安民告示>中許諾中國人從

前的權利將得到尊重,中國的法律和風俗也將保持:「公共辦事處、改善工程,或者官方用途所需之土地,均將以合理價錢收購。」因此即使有<收回土地條例>等法例可用,港英政府也為了開埠初期的承諾,避免在新界強行徵地。

況且,根據鍾逸傑說,新界地主大都從實利出發,如果政府能給他們更舒適的生活環境,代替沒電、沒水、沒排污設備的百年古宅,他們絕不介意拆掉老房子,向發展讓路,只要他們的土地回報,比耕田種菜更有利可圖;因此政府決定提出「換地政策」,向新界鄉民動之以「利」。

 

Letter A 和 Letter B

根據劉潤和博士著作的<新界簡史>資料,換地首階段由 1954 至 56 年,3 平方呎農地可換 1 平方呎屋地,於次階段(1957 至 59 年)則改為 5 呎換 1呎,兩個時期換地都不用補地價。至 1960 年第三階段最關鍵,政府想出一個以「土地期權」來換地的妙計,期權分兩種,稱為甲類和乙類換地權益書,俗稱 Letter A 和 LetterB。以發展「藍圖內」屋地換取「藍圖外」屋地,需要 letter A,換地比例為 1 呎換 1 呎;拿「農地」換「屋地」的,則要 letter B,換地比例是 5 呎農地可换 2呎屋地(按土地發展上官方用途 5 分 3、民間用途 5 分 2 的慣用比例計算得出),新加條件是 letter A 或B都要補地價。換地權益書亦容許轉讓。由於 letter A 不多,換地權益書一般泛指 letter B。

除了換地,土地持有人亦可選擇接受收地賠償,賣地給政府。但由於賠償價只按農地計算,遠低於市值,例如 1961 年沙田收地賠償價為每平方呎 7 毫半,但市值為 7 元半,足足有 10 倍差距,難怪多數人要換地權益書不要錢。

 

換地方程式

根據換地權益書規則,要成功換地,有三個條件,除了要有換地權益書和合適土地可供轉換,還要夠錢補地價。資深測量師蘇振顯舉例,假設政府於 1961 年向李先生收了 1 萬平方呎沙田農地,收地賠償是每呎 7 角半,但李先生不要賠償($0.75×10000 呎),寧要換地權益書 letter B,根據上面的換地比例 5 比 2 計算方法,李先生的萬呎農地就轉化成 4 千呎屋地 letter B。

李先生於 1963 年欲換 4 千呎荃灣屋地,由於沙田、荃灣區域不同,地價有異,他不單要出示 4 千呎屋地 letter B,還要補地價,方法是按 1961 年(領取 letter B 的年份)荃灣屋地市值補價(假設每呎 30 元),扣除當初沙田農地賠贘,於是拿出 11萬 2 千 5 百元補地價:

李先生要補地價=$30×4000 呎-$0.75×10000 呎=$112,500

蘇振顯說,從上面補地價方程式所見,市值補價只跟 letter B 的年份計算,letter B年份愈早,市值補價愈低,補地價費用愈少,難怪發展商多愛搜集年期較早的 letter B。

至於收地賠償和換地補價兩個數額則全由政府釐定,由於箇中基制欠透明,向來是新界鄉民和政府收地一大爭拗。政府將農地價值視為「收地賠償」的參考,多年來農地價值升幅不大,致收地賠償額亦長期沒上帳;反觀「換地補價」每年兩次按各區土地市價定出來,另外也有少量通過拍賣放出,籍此量度市價,由於香港土地珍貴,這個「換地補價」貼近市價,升幅大不足為奇。新界鄉議局議員陳浦芳就於 1972 年指「政府不斷提升補價額,由 20 元、50 元至 200 元 1 呎,但收地補償價格,仍為 1 元。」

經鄉紳交涉多年,政府終在 1978 年讓步,同意以後收地賠償要半年一次按平均地價調整一次。然而根據劉潤和所著的<新界簡史>資料,1978 年 10 月農地賠償額經第一次調整後,由每呎 27 元升至 39 元,升幅 44.4%,但換地補價調整後增幅更大(見表):

 

換地補價增幅

地區/土地用途 1978 年 10 月

(每平方呎補價)

增幅

 

荃灣/工業 600 元 50%
荃灣/非工業 750-900 元 50%
屯門/工業 390 元 56%
屯門/非工業 860 元 53.6%
元朗/工業 300 元 50%
元朗/非工業 550 元 83.3%
石湖墟/非工業 500 元 177.8%

 

可想而知,即使拿着換地權益書,只要手上現金追不上帳幅驚人的換地補價,仍然無法換地。而且當換地政策實行了廿多年,可換的土地愈來愈少。這樣地債高築的情況下,問題慢慢浮現。

 

地債高築

根據薛鳳旋、鄺智文合編的<新界鄉議局史>資料,村民以換地權益書換地時, 新界民政署亦多數先處理大面積土地,擁有一萬幾千呎地的小業主,無法參與大規模的城鎮發展,但他們把换地權益書賣給發展商,卻可分享土地的潛在價值。另一方面有財力補地價的發展商收集了換地權益書後,就向政府換取大塊土地,省卻了政府整合出大幅土地的功夫,在土地買少見少的情況下,政府依舊可做到拓展的成果,發展新市鎮。

至 1980 年,政府因發出換地權益書欠下的地債超過 3,600 萬平方呎,當中屋地佔881,163.3 平方呎,換地制度面臨大挑戰,於是翌年停發換地權益書,並按每張權益書發出的年期,定價為 19 至 290 元不等;權益書不僅可在投地、私人協約申請批地等土地交易中當現金使用,還可像入場券讓持有者優先參加新界土地拍賣,結果至 1994 年,尚未收回的 letter B 只剩約 83 萬平方呎。

雖然換地權益書制度因地債高築,以及回歸在即的緣故,於 83 年劃上句號,但無可否認,此舉不單可保住政府開埠早年對新界鄉民的承諾,避免徵地隨時引發的衝突,此謂一嬴;村民雖賣了地,但生活水準大大提高,又有「土地期權」在手,日後可分享地價升值的成果,算是二嬴;而且換地權益書容許轉讓,發展商大量收集後,可建大型工、商、住宅,發掘土地發展潛力,又可搞活整體經濟,提供大量就業機會之餘,又可盡量釋放土地的價值潛力,此謂三嬴;最後,政府官員收地成功推展新界基建,提升香港整體的經濟基礎,可謂四嬴。

既然換地發展新界土地的好處立竿見影,政府應大膽地提出一種配合時代的換地模式,例如改良換地權益書的補地價機制、換地方法和年限等技術細節,解決香港當下面對的地荒。相信這方去定會比填海更經濟、更快,對自然環境影響更少。

 

 

2012 年 8 月 17 日刊登於信報A 版 18 頁